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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弥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范XX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弥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XX,男,生于1974年3月11日,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弥勒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弥勒市看守所。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范XX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赵XX驾驶挖机对其位于弥勒市巡检司镇大克租村坡头上的自留山进行开挖,挖倒云南松和水冬瓜树共计70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开挖林地面积0.4375公顷(6.56亩),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7.5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范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笔录,证人王X、黎XX、范XX1、范XX2、范XX3、赵XX、赵XX2、范XX4、范XX5、吴XX的证言、弥勒市林业局关于范XX涉嫌滥伐林木案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权证复印件,弥勒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XX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范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谈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