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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杨志红与韩秀镯、周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红,韩秀镯,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红,男,1954年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武强镇乐郊村***号。身份证号:133026195405405240917.被执行人韩秀镯,女,1975男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7512040928.被执行人周飞,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志红与被执行人韩秀镯、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2)武二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即交纳案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2)武二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同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