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