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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