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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郭银年与苏文龙、郭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年,苏文龙,郭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郭银年,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永定县。委代理人罗灿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文龙,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永定县。被告郭新梅,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年与被告苏文龙、郭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3年12月31日,原告郭银年以与被告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银年负担。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开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