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隅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益超与陈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超,陈天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隅民初字第03号原告王益超,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西藏察隅县人,现住察隅县。被告陈天祥,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察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超与被告陈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益超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益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益超负担。审判员 益西平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