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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隅民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益超与陈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超,陈天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隅民初字第03号原告王益超,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西藏察隅县人,现住察隅县。被告陈天祥,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察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超与被告陈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益超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益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益超负担。审判员 益西平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