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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邳州市清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北权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邳州市清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北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诉保字第0004号原告邳州市清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谢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珍辉。被申请人秦北权,个体户。申请人邳州市清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秦北权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东侧时代广场B1#***室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邳商字06****号,土地证号:邳国用2006第1***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秦北权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北路东侧时代广场B1#***室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邳商字××号,土地证号:邳国用2006第10**号)二、查封申请人邳州市清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T****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