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新乡市呈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江支付物业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呈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长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新乡市呈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凤委托代理人时敬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长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呈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江支付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呈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新乡市呈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