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薛某某、薛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薛某某,薛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1602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薛某某被告薛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薛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