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执民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俞文义、陈基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俞文义,陈基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俞文义。被执行人陈基透。本院在执行浙江三门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俞文义、陈基透(2013)台三执民字第170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文义、陈基透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台三执民字第1702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顾安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赖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