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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西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众鑫数控(自动化)机床厂与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众鑫数控(自动化)机床厂,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西商初字第10号原告:宁波市镇海众鑫数控(自动化)机床厂。负责人:钟胜。被告: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众鑫数控(自动化)机床厂与被告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众鑫数控(自动化)机床厂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市镇海众鑫数控(自动化)机床厂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众鑫数控(自动化)机床厂撤回对被告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宁波市镇海众鑫数控(自动化)机床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瑞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