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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五终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某乙与于某甲、王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五终字第1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乙。委托代理人蔡世平,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涛,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于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于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于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某甲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6060,由上诉人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中日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徐永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