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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