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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谭家崧与蓝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家崧,蓝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家崧,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飞,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谭家崧因与被上诉人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向上诉人谭家崧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50元,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谭家崧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家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