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