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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