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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广宗县,被捕前住石家庄市祥翼路8号院1-1-401。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刑诉字(2013)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至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老板”(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在保定市、石家庄市以假借提供卖淫小姐的方式诈骗钱财。“张老板”负责找人在市区张贴“包小姐”的小广告,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听电话,让被害人以交纳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将钱打到银行卡中。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手段诈骗丁三保100元、诈骗张东磊5200元、诈骗张盼盼900元、诈骗杨亮700元、诈骗白义博700元、诈骗赵伟力200元、诈骗仝少宁13**元、诈骗XX蒙12**元,共计10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赃款10300元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破案经过,银行转账单据、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发布虚假信息,对多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