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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腾飞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被逮捕。后于2013年7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12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2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一磨砂厂宿舍内,与被害人任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一时激愤踢了被害人任某某一脚,又用手推了任某某一下,被害人任某某被推后失去平衡撞在了房间的电脑台上受伤。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任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任某某左侧第9-12肋骨背段骨折,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支付了任某某的医疗费。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又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20000元,任某某谅解了张某甲。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袁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袁某某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复印件;刑事谅解书、收据;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张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