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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于达桂诉毛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达桂,毛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352号原告:于达桂。委托代理人:秦勇,四川天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达桂诉被告毛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达桂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达桂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达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00元,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于达桂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