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陈家与王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王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陈家。被告王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