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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陈家与王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王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陈家。被告王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