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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细扬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曹边恒生铝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细扬,佛山市南海曹边恒生铝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72号原告周细扬,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范瑞金,系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华筠,系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曹边恒生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曹边东南大道2号,注册号:440682000269532。法定代表人曹汗维。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周细扬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曹边恒生铝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细扬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