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秀芬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眉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旭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文龙,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刘秀芬,女,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峨眉民速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142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2)峨眉民速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