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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4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关某某,马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关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4786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麻时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马某甲,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关某某、马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天宝,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马某丙,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关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已纳清)。审 判 长  曾莉萍代理审判员  吴 可人民陪审员  李辉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