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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嶺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6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嶺,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壮族,职工。委托代理人潘惠英,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理政,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瞿道坚,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光兵,西林公路管理局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韦晓晶,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嶺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公路管理局(以下称西林公路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碧绮、审判员杨玉林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琴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李嶺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理政,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光兵、韦晓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凌 除审判员 冯碧绮审判员 杨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