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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商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蓝和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江苏蓝和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商初字第00013-1号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尹名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洋琴,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蓝和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蔡亭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蓝和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宏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蓝和泰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0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7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爱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