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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民事判决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成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成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香平负担。审判员  靳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