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民事判决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成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成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香平负担。审判员 靳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