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2月生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袁某,男,1986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