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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赵元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党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元党,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元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元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底的某天,被告人赵元党在天等县东平乡东平街一游戏室内,明知是李某(已判刑)盗窃所得的一条金项链,仍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归为己有。后赵元党获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将从李某处购买的金项链藏匿在其家后门台阶缝隙内。后被天等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经查,该条金项链是王某某于2011年3月24日被盗的黄金项链。经鉴定,该条金项链案发时价值为人民币12268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元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元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底的某天,被告人赵元党在天等县东平乡东平街一游戏室内,明知是李某(已判刑)盗窃所得的一条金项链(重约35克),仍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归为己有。后赵元党获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便将从李某处购买的金项链藏匿在其家后门台阶缝隙内。2011年4月14日,天等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赵元党家的侧门台阶水泥砖缝隙中查获一条金项链。经查,该条金项链是王某某于2011年3月24日被盗的黄金项链。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条涉案金项链案发时价值为人民币12268元。案发后,该条金项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元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赵元党指认其藏放金项链的地点照片;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天价认鉴字(2011)43号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天等县公安局天公刑鉴通字(2011)43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赵元党的户籍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元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元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元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物,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元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元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黎毓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闭伟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