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仙桃市清园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守刚、危小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机械公司,韩某,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72号原告某机械公司。法定代理人金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某。被告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韩某、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机械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机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某机械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