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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仙桃市清园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守刚、危小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机械公司,韩某,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72号原告某机械公司。法定代理人金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某。被告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韩某、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机械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机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某机械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