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查全斌与史代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全斌,史代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14号原告:查全斌,男,1946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铁军,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代源,男,1941年5月2日生,汉族。原告查全斌与被告史代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宗晓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全斌及其诉讼代理人赵铁军、被告史代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全斌诉称:被告声称家中有事用钱于2013年3月5日和2013年6月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整,在两张借据上分别注明4月5日和7月1日还款。然而两张借条的还款期限均已逾期,原告多次上门向被告催要款,但被告以暂时无钱归还为由,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借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史代源辩称:向原告借款4万元属实,但借的款是用于打麻将赌钱的,我现在每月只有2200元的退休工资,所以我只能用我的退休工资慢慢地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史代源向原告借款2万元,言明从2013年3月5日至4月5日归还。2013年6月1日史代源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言明7月1日归还。史代源在借款人一栏签名(据史代源当庭陈述,由于自己识字不多,所以史代源的“源”字一直以来均以“元”代替。故在上述两张借据中亦签名“史代元”)。以上事实有借据两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4万元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史代源主张上述欠款为赌博借款,对此查全斌有异议,史代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明知被告赌博而借钱供其赌博,属违法借款的事实。因此,对于被告主张上述借款为违法赌博借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史代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查全斌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史代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晓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