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关于刘某某诉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少民初字第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被告李某某经常居住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本市城东区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靖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