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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殷宜武与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宜武,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殷宜武。委托代理人:郑小红。被告: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荣川。委托代理人:张国永。原告殷宜武与被告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殷宜武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宜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宜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1元,减半收取2525.5元,由原告殷宜武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