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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焦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焦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委托代理人:泮正伦,齐河县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培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