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焦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焦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委托代理人:泮正伦,齐河县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培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