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12-28
案件名称
郭承棋与王忠亭、张爱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承棋;王忠亭;张爱仙
案由
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清民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郭承棋,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 被执行人王忠亭,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 被执行人张爱仙,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贾兆村农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忠亭、张爱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忠亭、张爱仙的银行存款378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亮 审判员 郑寨生 审判员 刘全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辛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