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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锐,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刘锐,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洪涛,干部。申请执行人刘锐与被执行人张洪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锐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洪涛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