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民二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袁桂松与谭筑平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299号原告袁桂松,男,汉族。被告谭筑平,男,汉族。原告袁桂松就与被告谭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袁桂松于2013年12月31日以找不到被告谭筑平需要公告送达及追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桂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桂松撤回对被告谭筑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袁桂松承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淑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