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肖芳琼与王昌怀、南充市锦鸿地产有限公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芳琼,王昌怀,南充市锦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肖芳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昌怀,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月,住仪陇县。被告:南充市锦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人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芳琼诉被告王昌怀、南充市锦鸿地产有限公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芳琼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芳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芳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芳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