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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肖芳琼与王昌怀、南充市锦鸿地产有限公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芳琼,王昌怀,南充市锦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肖芳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昌怀,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月,住仪陇县。被告:南充市锦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人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芳琼诉被告王昌怀、南充市锦鸿地产有限公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芳琼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芳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芳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芳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易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