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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林王德与谭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王德,谭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林王德,男,汉族。被执行人:谭海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王德诉被执行人谭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谭海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海强的银行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助理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