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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章卫星与陈素棉、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卫星,陈素棉,杨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泉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章卫星,男,1966年2月4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陈素棉,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管道二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杨建新,男,1954年11月9日生,汉族,管道二公司退休职工。原告章卫星诉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卫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被告陈素棉、杨建新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卫星诉称,被告陈素棉、杨建新因家庭经营所需于2011年1月30日、2011年2月1日、2011年6月9日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36500元,待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出借义务,而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未按约定偿还,经原告多次找要,至今分文未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素棉、杨建新偿还借款365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借款到期之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建新与被告陈素棉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31日,被告陈素棉、杨建新向原告章卫星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章卫星人民币10000元,借期1个月。2011年2月1日,原告章卫星(出借人)与被告陈素棉、杨建新(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内容为:一、上述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借款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借款期限为1个月。三、借款应按约定归还本金,对逾期的按本金的每天的百分十给付违约金及利息,再按每天付补偿金200元(拾天),超过十天的借款金额双倍偿还,借款人无异议。四、借款人违反约定的,对出借人所支出的所有追款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担保人负担。五、借款人借款用途为家自用,并以个人收入和家庭全部财产清偿。六、借款人用管道二公司南区20-3-601做抵押。七、如借款人超时违约,所押的房产及物品由出借人处理,所借的现金人民币由担保方全部还清。2011年6月9日,被告陈素棉另向原告章卫星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章卫星16500元,2011年6月30号还清。2013年8月,原告章卫星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陈素棉、杨建新偿还借款36500元及利息20000元,后当庭调整了利息的诉请方式。因被告陈素棉、杨建新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章卫星称其在2011年1月31日、2011年2月1日出借各10000元的借款时按照口头约定的月息3分直接扣除了利息300元,但针对月息3分的口头约定未举证证实。原告章卫星还称被告陈素棉2011年6月9日向其出具的《欠条》实际为民间借贷,其当时实际出借金额为16000元,已扣除了借款期内约定利息500元,但其就《欠条》实际为民间借贷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章卫星所举证2011年1月31日的《借条》、2011年2月1日的《借款合同》,结合其当庭陈述,可以认定上述两笔民间借贷已发生。由于原告章卫星自认在上述各10000元借款时直接扣除了300元,系对其不利的自认,本院因此认定实际出借金额应各为9700元。原告章卫星主张上述两笔民间借贷的口头约定利息均为月息3分,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章卫星所主张2011年1月31日借款的利息,本院仅支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原告章卫星所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2011年2月1日借款的利息,符合相应《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章卫星主张被告陈素棉2011年6月9日向其出具的《欠条》实际为民间借贷,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章卫星可持《欠条》另行向被告陈素棉、杨建新主张权利。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被告陈素棉、杨建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素棉、杨建新向原告章卫星偿还借款97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素棉、杨建新向原告章卫星偿还借款97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章卫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580元,合计1790元,由原告章卫星负担400元、被告陈素棉、杨建新负担139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道升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程 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