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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李秋洋与何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何秀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李秋洋,男,汉族,2009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359726-6,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田维智,经理。被告:何秀华,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洋诉被告何秀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洋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秋洋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