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翁圣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55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翁圣战,男,汉族,1959年6月13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翁圣战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1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翁圣战名下B0B467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分。此外,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丘碧丽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