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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4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楷体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民初字第4310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某(系徐某某姐姐),女。委托代理人张羽,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张羽,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在网上相识恋爱,2013年5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接触了解较少,婚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来,其在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在网上征婚,我有残疾且有身孕,被告不照顾我,致我流产。被告还在网上征婚,其与前妻聊天承认与我结婚是骗婚。我们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我现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归还我借款5万元;3、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万元。被告张某某辩称,1、原告提出离婚,我忽感突然,我在婚姻期间无过失,并在婚姻期间付出大量实际行动,原告要和我离婚的真正目的是嫌我现在经济薄弱,觉得脸上无光,对于离婚之事,我持反对意见。2、原告提出5万元欠款不是事实,婚姻期间财产一体,何来欠赊之谈。3、我在婚姻期间也未对原告有任何伤害和侵害实施行为,精神损害赔偿为无稽之谈。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再婚。徐某某与张某某于2011年10月下半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3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前几个月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期间,徐某某怀孕后不慎流产。后原告徐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对离婚意见有分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结婚时间虽短,但夫妻感情尚可。现因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并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敬互爱,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明明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