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静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00号罪犯杨静,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起于2009年2月7日止于2024年2月6日。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对罪犯杨静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静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杨静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7分。判处该罪犯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