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怀友祥与臧开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友祥,臧开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99-1号原告:怀友祥,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静萍,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开余,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齐惠民,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友祥与被告臧开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