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2014)14号申请执行人吴超方与被执行人冯金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方,马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吴朝方,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金花,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金花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给付存款40055元,承担共同债务5000元,承担执行费584元,合计45639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用领取其子吴忠虎的低保金20704元折抵部分执行款项、扣除已履行的执行款900元,并自愿放弃35元,但被执行人马金花在承担执行费584元后,余款23416元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金花银行存款23416元,或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羽审判员 严君行审判员 强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静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