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许胜容与彭玉龙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胜容,彭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69号申请人许胜容,女,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彭玉龙,男,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3号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胜容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玉龙财产后,已对其个人财产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现需对其个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等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