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四初字第8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沈阳市皇姑区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叶南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街道明北社区委员会证明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叶南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雨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