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钰涵与被执行人苏基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钰涵,苏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苏钰涵。被执行人苏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基平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行员汪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