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4号原告伍某某,女,住武夷山市。被告翁某某,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