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何平与宋永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平,宋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14号原告何平,男,汉族。被告宋永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诉被告宋永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宋永宏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王金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宋永宏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份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金所有的川BYG1**号东风起亚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其本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