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马民初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时云峰与刘玉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云峰,刘玉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马民初字第0705号原告时云峰。被告刘玉果。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时云峰与被告刘玉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雪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云峰,被告刘玉果及其委托代理人连江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此,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时云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