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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78号原告:龚某某,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曹运杰,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芮发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左 弢 百度搜索“”